反腐再发力:判死缓巨贪或将“把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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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再发力:判死缓巨贪或将“把牢底坐穿”

第382期

2015年08月24日15:17我有话说(0人参与)

开篇语

  像谷俊山这样的巨贪,今后可能难以再通过死缓、无期、减刑的方式接受刑事惩罚。等待他们的结局,将是老死在监狱。

  8月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浪《新闻极客》从全国人大方面获得的文件显示,草案新增规定: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就是把牢底坐穿。”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告诉《新闻极客》,增加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贪污、受贿罪犯通过各种途径减刑、假释,服刑期过短的实际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在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并不是中国的刑罚体系中新增了一种刑罚,而是在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和慎用死刑的双重背景下,启动了以贪腐犯罪作为突破口的终身监禁措施。

  早在2011年修改刑法时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时,就曾有过引入终身监禁的建议。

  未来,这一措施是否会适用到更多的犯罪中,尚有待观察。

判处死缓的贪腐犯今后将“坐穿牢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向《新闻极客》分析,“通俗的说,原来的无期徒刑总归有一天是能出来的,终身监禁就是不可能出来,没有任何机会了。关到死。”

  上述立法机关人士特别指出,新增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不是一个新的刑罚种类。“可以理解为死刑缓期执行中的一个特殊规定。”

  他解释说:“它的适用对象也很窄,只针对贪污受贿罪犯。对他们判处终身监禁的前提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的概念就是“把牢底坐穿”。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述人士表示,如果刑九修正案通过表决,“终身监禁”实施后对以前的贪腐案件并不适用。

  此外,数罪并罚的,所犯罪行有一项是贪污或者受贿罪,就可以适用这个措施。

之前贪官判死缓减刑后最少服刑22年

  终身监禁在中国立法中从未出现过,首次引入这一概念即以贪腐犯罪为突破口。

  上述立法机关人士介绍,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出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生过一些案例,利用人脉或者钱权交易,得到了过多的减刑。

  比如典型的“张海违法减刑案”。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2007年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海利用假立功材料及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两次获得减刑,于2011年1月被释放。

  事实上,中央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

  去年2月份,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

  按照该意见的要求,贪官判处死缓,减刑后最少要服刑22年。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终身监禁”则是对贪官更加严厉的刑罚。“以前判处死缓,能够很快的出来。按照现在提出的终身监禁,就出不来了。”

  黄京平表示,针对贪污受贿罪,这也是一种宽严相济的方案。

  本应该判处死刑的贪官,本着慎用死刑的政策,结合具体案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宣告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这是从生命刑变成了自由刑。

  如果没有新增的“终身监禁”措施,那么就可以通过原来的减刑或者假释制度,服一定的刑期后出狱。但如果被宣判终身监禁,就是“关到死”。

  “这种制度给了他生命,又严格地做了限制。”黄京平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也认为,这是针对贪官更加严厉的措施,表明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目前贪官刑期与民众希望严惩期待有距离

  近年来,贪污受贿罪已经罕有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根据公开资料,最近的被判死刑的贪污受贿罪犯是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张新华,他被称为广东第一巨贪,作为“处级贪官”贪腐3.4亿元。

  2014年12月10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其死刑。张新华提出上诉。

  被执行死刑的贪官,最近的一个是在2011年。原萧山市(即现在杭州萧山区)副市长许迈永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被判处死刑。

  此前比较著名的贪腐被判处死刑的官员,还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等。

  十八大以后,还没有一个贪官被终审判处死刑。

  最高的刑罚是原总政后勤部副部长谷俊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落马的大老虎,如周永康、刘铁男均被判无期徒刑。

  周光权告诉《新闻极客》,近年来,贪污、受贿罪判处死刑或者死缓的,在实际判决中已经非常罕见。

  这是因为通常没有命案在身的时候,司法上一般不判处死刑。所以贪污受贿罪判死刑或者宣布死缓的,非常罕见。

  “很多人会有疑问,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是不是相当于实际取消了?”周光权说,另一方面,有的贪污受贿数额又很大,减刑、假释后不能罪刑相适应。“这和民众希望严惩贪污受贿的期待有距离。”

  这个时候,立法上就要设计方案。周光权表示,所以现在引入终身监禁的措施,相当于在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设立了一个缓冲的措施,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可以说这是一个替代死刑的一个措施。也可以认为,今后无期徒刑的具体执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减刑假释;另外一种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国短期内不会废除贪腐死刑

  多位受访学者认为,“终身监禁”与“取消死刑罪名”不无关系。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将中国刑法中的68个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2014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一审稿中,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不论是已废除的13个死刑罪名,还是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都是非暴力死刑罪名,其中大部分是财产型犯罪。

  周光权介绍,早在第一次废除几项死刑罪名时,就有过对“终身监禁”措施的建议和讨论。

  “总的来讲就是要找一个替代措施。死刑罪名取消很多以后,还是要考虑对于罪大恶极的人,怎么能做到与罪行相适应。”周光权说,所以终身监禁的规定,其实是死刑废除以后的替代措施。

  未来“终身监禁”是否会适用于其他非贪腐犯罪,上述立法机关人士表示,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黄京平说,如果草案此次表决通过,那么在我国,终身监禁就是一种全新的措施。

  周光权则将其看做一种尝试,“首先在贪污受贿罪里第一次规定终身监禁的制度,实际上也是做一个尝试。因为死刑罪名适用越来越少了。”

  他表示,逐步控制和减少死刑,就要考虑怎样确保罪犯受到的惩罚和他所犯的这些严重的罪相对应,也就是“罪刑相适应”。

  废除死刑是全世界的一个大背景。

  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公布的报告《远离死刑——国家实践中的教训》,截止到2012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已经有约150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

  在仍然适用死刑的约20%的国家中,绝大部分国家对死刑适用采取了极其严格的要求和标准,把死刑作为一种有别于常规刑罚的极其例外的措施来加以适用。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而我国刑法现存的55个死刑罪名中,一半以上还是非暴力犯罪。

  实际上,在全球范围内,财产犯罪上也少有死刑。但多位专家均向《新闻极客》表示,我国短期内不会废除贪腐死刑。

(新闻极客 刘洋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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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死刑贪腐终身监禁